一、通过独立开发软件,对软件享有软件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或通过合同约定、受让、继承、承受取得软件著作权的自然人、法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著作权登记。
二、软件著作权可以自己向北京国家版权中心申请,也可以委托专业的代理公司申请。
三、具体的登记须知:
1、办理软件登记申请应当以书面的方式提交必要的申请文件,并按规定缴纳费用。
2、申请文件都应当按规定签章,签章应当与申请表中填写的姓名或者名称完全一致。
3、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申请所需提交的证明文件应当使用原件或副本,无法提交原件的,应当在提交的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申请人的签章。
4、申请文件应当使用A4纸张,纵向、单面使用,文字应当从左向右排列。申请文件各部分应当分别用数字顺序在右上角标注页码。文档和源程序需黑白打印,页眉上应当标注该申请软件名称、版本号,并应当与申请表中相应内容完全一致。
5、申请文件是邮寄的,应当使用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邮寄。
6、申请人可以自己办理登记,也可以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登记。
7、申请人应当将所提交的申请文件留存一份,便于在补正程序中保持文件内容的一致。
8、《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申请表》中的版本号应按规范填写,如V1.0或1.0这两种模式。申请人提交的所有登记材料中出现的版本号,应与申请表中保持完全一致(版本号中有或无“V”,应保持一致性)
9、软件为升级版本的,应在申请表软件基本信息栏中的软件作品说明中,选择修改项并填写修改说明,前期版本已登记的应填写原登记号并提交原证书复印件。
10、著作权人为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的应提交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
证书副本复印件,并需加盖单位公章;
11、著作权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复印)。并需提交非职务开发保证书或非职务开发证明。(下载《非职务开发证明》《非职务开发保证书》)。 非职务软件开发保证书.doc/ 非职务软件开发证明.doc
12、著作权人为外国自然人的,应提交护照复印件,及护照复印件的中文译本,并需翻译者签章。
著作权人为外国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应提交经中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的相关身份证明文件原件。
著作权人为香港法人的,应提交注册登记证书和有效期内的商业登记证书正本复印件,并需经中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认证。
以上身份证明文件以及与登记有关的其它证明文件(例如:合同或协议等证明)是外文的,须一并提交经有翻译资质的单位翻译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的中文译本原件。
13、补正期限:根据计算机软件登记办法规定,自发出补正通知之日起,申请人需在30个工作日提交补正材料,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14、办理时限: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普通加急时间是30到35个工作日。根据不同的客户需要,特别加急办理时间可以缩短为5个工作日内、5到10个工作日、11到15个工作日,16到20个工作日,21到25个工作日、26到30个工作日不同时间段。